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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打工仔的住房问题?

大中华地产》 RE.ICXO.COM ( 日期:2008-06-1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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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打工仔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民工和外地城镇人口,为大城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包括住房保障。这是我国城市化运动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社会和政府是时候予以考虑了。

    住房保障已成为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的“重头戏”,尤其是2007年“国24号文”的出台,以及随后配套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重新界定了我国住房保障的体制和机制。但让人感到美中不足的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措施,基本上还停留在“口头”层面。至少,这两个政府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是面向具有本地户籍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

    在正式场合,温家宝总理曾多次提及要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的“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部分,同样明确要求:“今年要采取四项措施:一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同时,要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正在经历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每年有近2000万农民成为新市民。实际上,还隐藏着另外一个特殊国情: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户籍制度,导致很多农民工虽然常年在城市务工,却无法从城市化率这一指标上反映出来。然而,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的收入水平是偏低的,多数只是比在家务农收入高些,从而不可避免地面临居住困难问题。

    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为1亿人左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2000多家企业的调查表明,外地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9.8%。以上海为例,外来常住人数约为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一,占全市就业人口的约40%。《上海外来人员居住问题调查》表明,53.5%的外来务工人员以招聘方提供宿舍和工棚等形式解决住宿问题,其余46.5%则要自行解决,他们以租住农民私房为主,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的占到46.8%;另外,近75%的外来务工人员月收入在636元至1238元之间,对房租租金的支付能力有限。

    现段,中央正在热火朝天地强力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为地方政府制定了比较明确的目标和任务,而多数城市也在积极扩大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覆盖面,然而亿万在城市打拼的农民兄弟和其它外地城镇户籍人员却无合适的栖身之所,这是在国外非常罕见的奇特现象,却仍被地方政府熟视无睹。继1980年代后,“三农问题”再次成为中央工作重点,户籍改革也已在尝试中,民工的欠薪及基本保险问题得到缓解。但城市外来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尚远未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理由似乎响当当:我们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还没解决,哪轮得上你们外地人。但若深究,这一托辞又站不住脚。首先,从缓和城乡差别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上考量,社会保障不应存在“内外有别”现象;其次,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阶段,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中小城镇人口向大城市集聚乃必然趋势,岐视外来人员没有任何道理;再次,外来常住群体,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小白领,都为所在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理应和户籍人口同工同酬,也该享受相近的社会保障。

    笔者认为,从现实角度出发,在财力有限和本地居民住房保障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不能苛求地方很难政府一视同仁的对待外来弱势群体,但有必要遵循“分类解决、分批保障、租赁为主、购买为辅”的原则,对需要帮扶的外来群体进行划分,并分步解决。针对以下四种外来务工群体,分别探寻不同的路径,为其提供适当的住房保障。

    第一类人群。现阶段,在外来人口密集的大城市中,如北京、上海、深圳等,

    户籍控制仍旧非常严格。现实社会中,存在一批与这些城市户籍人口具有直系或夫妻关系的外来人口,比如上海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才可以迁入另一方的户口。这种由于历史原因或现存制度造成的不太合理、不够人道的事实,使他们当中的中低收入群体,虽然实际上生活于城市,却难以享受当地住房保障。这一群体总量并不大,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有责任解决其居住难题。

    第二类人群。对于连续工作3年(或5年)以上,具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属于低收入水平的务工人员,可享有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或低租金的经济租赁房,或者由政府给予货币补贴。考虑到外来常住人口以单身或两人为主,政府在新建公共租赁房时应设计一些宿舍型的集约化住宅。另外,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多集中分布于企业(尤其是制造行业),政府可以引导、资助、监管这些企业逐年修建一批“外来务工人员廉租公寓”。2006年,由浙江省多个部门撰写的《我省房地产发展与城镇保障现状与对策》中,对此已有所考量。
   
    第三类人群。自2002年上海首开先河以来,部分城市陆续推出了以人才引进为主导的居住证制度。连续3年(或5年)获得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如果其收入水平符合要求,还应享受购买当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权利。目前,只有北京的居住证制度中允许外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多数城市尚未考虑。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8月开始实施《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中,首次把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和外来常驻人员,以及驻渝部队等,纳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体系中,这是一种比较大胆和超前尝试,符合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四类人群。工作半年以上,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大专以上文凭,收入属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低收入档次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周转住房”,这种房子全部是宿舍型的集体化住宅,租期不能超过一年。其功用主要在于,缓解部分大学毕业生或有一定文凭的外地务工人员找工作期间,或工作不久后的临时性租房困难。目前在上海等城市,群租现象严重,租客以才毕业的年轻人居多,成为社区管理的一大困扰。目前,个别城市开始研究对策,如《郑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明确要建“周转住房”——主要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特定人群的临时性住房困难。

    应该说,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困难问题可谓错综复杂,比如就有声音质疑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已经享有相关的住房保障,不管是农村的宅基地还是原居住地的城镇住房,他们不应在另外一个工作城市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成立,反映出国家正在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建设思路,城乡统筹发展是一个新课题。同时,2008年是《城乡规划法》实施的第一年,城镇土地相互流转、规划统一化、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等,都是值得研究和推进的。只有各个方面统筹安排,协调改革,才能最终有效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问题。

 
来源:雅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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