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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缘何空转:计税模式区分投资与自住

大中华地产》 RE.ICXO.COM ( 日期:2007-11-08 09:20)

据大中华地产http://re.icxo.com讯,物业税一再被提到议事日程,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尽管物业税一旦开征必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多重影响,但短期内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尚不十分成熟。

物业税缘何“空转”

在日前举行的国家税务总局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我国建立物业税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由于政策性比较强,物业税在立法方面还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探讨,所以目前主要是从技术上为物业税的开征做好准备。

这位负责人说,物业税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主要是针对房产的评估值或接近市场价值来征税,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房地产税是按照房产原值征税,土地税是按照土地的面积来征税,这种做法与国际上有很大的差距。要实行与国际接轨的物业税,首先就要从建立评税制度开始入手。前期六个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也是围绕解决技术手段来开展的。目前已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创建了符合国情的评税工作模式,开发了计算机评税软件,建立了政府部门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

该负责人还透露,今年,将在河南、安徽、福建、大连四个地区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扩大试点工作。加上此前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江苏、深圳等六个地区,试点工作将扩大到10个地区。

那么,为什么要选择这些地区作为试点呢?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物业税制度设计与城市公共管理模式选择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温来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3年以来,他参与了有关部门物业税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工作。他认为,一个税种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比如北京属于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河南大致代表中部地区;宁夏代表西部地区,这可以为下一步正式实施物业税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经验。对此,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牛凤瑞表示赞同。他说,国家要考虑不同的地区水平来选择试点,考虑到同一个政策表现和发挥功能、效力的不同,相对落后的地区作为选择试点之一,便于国家掌握各个方面的基础信息,有利于决策的正确性和全面性。

计税模式区分投资与自住

所谓“空转”是指没有实际收税,但一切工作步骤都和真正收税一样,财税部门、房管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要统计物业数量,做测算、评估,做报表,做税收统计等。记者了解到,目前“空转”的物业税有两种计算模式:如果房屋是自住,以房产评估价的70%为基准,征收1.2%的物业税;如果房产是出租投资用,就以投资回报的18%为基准,征收12%的物业税。根据国际惯例,征收不动产的物业税需要定期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值会随着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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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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