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会议调整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部分调整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便民惠民,其住房保障作用日益凸显。
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07年为4643.5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07年为7739.17元。
缴存比例最低5%最高20%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应低于5%,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高分别不得超过20%。
月缴存额上限309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确定,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7年单位和职工最高限额都是1548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总额不得超过309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7年七区单位和职工分别为31元、五市单位和职工分别为27元,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总额不得低于54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分别根据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月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
据悉,上述新政策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此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缴存比例超过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额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欠缴单位年底前要补欠款
缴存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超过最高规定标准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规定的上限或低于规定的下限情况的,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手续。
缴存单位存在少缴职工2007年9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及时办理少缴补缴手续,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2007年9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少缴补缴业务;2007年10月份以后的住房公积金少缴补缴业务暂停办理。
缴存单位存在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应及时办理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